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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防〔2022〕16号
为依法落实疫情防控“四方”责任,最大限度防范疫情传播风险,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就依法严处以下故意逃避防疫查验和散布谣言等违法行为通告如下:
一、通过更换手机,借用套用他人行程码、健康码,伪造、买卖核酸检测证明,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隐瞒行程、活动轨迹等,逃避防疫查验的。
二、故意调换乘坐车辆、故意改变线路、谎报线路用免检车道规避查验、冲击防疫卡点等方式逃避或阻碍防疫查验,或者以提供车辆、带路等方式帮助他人逃避防疫查验的。
三、来自中高风险地区或者有发生疫情地区旅居史人员,以及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及其密接者、次密接者,不履行报告报备义务,不如实报告涉疫病情、旅居史、接触史、行程等信息,无故不按时进行核酸检测,不配合流行病学调查的。
四、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小区、超市、市场、酒店宾馆、餐馆、医院、药店等公共场所者,不按要求配合两码查验、无码人员不如实进行信息核对登记且不听劝阻的。
五、学校、小区、超市、市场、酒店宾馆、药店诊所、快递点、建筑工地、物流园区、培训机构等场所未严格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的。
六、在隔离点随意走动、聚集,拒不接受隔离观察、隔离治疗等防疫措施且不听劝阻的;居家观察期间不遵守防疫要求,擅自外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公共场所的。
七、制造或传播涉及疫情防控谣言,引发公众恐慌的。
凡存在以上行为,并造成严重影响的,合肥市公安机关将依法从严从快追究。
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上述违法行为。
举报电话:0551-110。
合肥市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
2022年4月13日